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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5 阅读次数: 18053 | |
江理工教〔2021〕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从事学科覆盖我校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按程序报省学位办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所从事学科覆盖本院所属专业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 (一)审议、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审查和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审议批准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六)审查、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并上报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审查通过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上报有关材料; (三)受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 (四)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配合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办工作职责: (一)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核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 (四)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联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六)负责学位档案工作; (七)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八)接收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的申诉,组织复核、复议。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及授予办法 第七条 凡我校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委托我校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 (二)学业水平方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3.获得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反映该专业能力的职业技能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 4.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1)非外语专业统招生源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390分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达到40分; (2)学习非英语语种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小语种考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达到50分; (3)职教体系类、对口单招类、“专转本”类等生源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330分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达到40分; (4)外国留学生或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母语的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外语综合能力方面不做硬性要求; (5)新疆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对口单招特长生,外语综合能力方面不做硬性要求; (6)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达到60分,或商务英语专业四级达到60分,或专业英语八级达到50分,或商务英语专业八级达到50分,或雅思(IELTS)成绩达到6.5分,或托福(TOEFL)成绩达到80分; 日语专业学生专业日语四级达到66分(满分110分),或专业日语八级达到75分(满分150分),或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取得N2级证书。 德语专业学生专业德语四级达到60分(满分100分),或专业德语八级达到100分(满分200分),或参加德福(Test Daf)考试并取得TDN3以上证书。 5.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水平考试或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二级水平考试,语种不限; (2)艺术学、教育学、文学类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考试或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考试。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位学生所有成绩均必须为我校组织的或与我校有学分互换协议的单位组织的考试所取得的,否则无效。 第九条 毕业离校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外语综合能力测试,或参加经常居住地考点举办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取得的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条 对于因学业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四年且自入学计起总年限不超过八年,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受刑事处罚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尚未解除的;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确有突出优异表现的,可破格申请学士学位,按照本细则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纳入国家和江苏省其他培养项目类型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五条 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诉,由校学位办复核并组织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江苏理工学院 2021年7月25日 附件 本科生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确有突出优异表现的,可破格申请学士学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者,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七条第二款中的2、3、4、5中的两项。 1.在校期间有杰出表现,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或表彰者。 2.在校期间获得《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表》中所列全国性A类竞赛前三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前三),或获得全国性B类竞赛第一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第一),或获得由国家部委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前两个等级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七条第二款中的2、3、4、5中的一项;具备下列多项条件者,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七条第二款中的2、3、4、5中的两项。 1.在校期间获得《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表》中所列全国性A类竞赛奖励,或获得全国性B类竞赛前二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第一),或获得江苏省A类竞赛第一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第一),或获得由江苏省政府部门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第一个等级者。 2.在校期间以第一或独立作者和以江苏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北大核心等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在校期间取得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成果并被采用,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且有证明材料。 4.在校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当于技师水平的技术技能考试或技术技能表现突出,被师生和业界认可且有证明材料。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二级学院审核学位申请材料工作前已解除,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者,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杰出表现,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或表彰者。 2.在校期间获得《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表》中所列全国性A类竞赛前三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前三),或获得全国性B类竞赛第一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第一),或获得由国家部委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前两个等级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服完兵役,或毕业时应征入伍,并持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者。 四、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学生个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者是否确实为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成果是否与申请者所学专业相关等事项作出认定,签署意见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3.学校审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终审,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五、各类学科竞赛的级别认定以教务处当年公布的《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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