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帮扶管理办法
2023-04-03      阅读次数: 26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学生学业过程管理,关注学业发展困难的学生群体,将传统“事后处理型”管理向“事前、事中预防帮扶型”管理转变,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的协同育人作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苏教高〔2019〕5号)和《江苏理工学院学生预警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苏理工学〔2013〕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业预警是指依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学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梳理核查,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学业问题、按期完成学业存在困难的学生进行预警提醒,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业帮扶是指学校根据被预警学生的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帮扶措施,在学校、学生、家庭之间建立起多方沟通与协作机制,对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给予全方位、多层次援助帮扶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机制。

 

第二章 学业预警条件、等级及流程

  第五条 学业预警的条件及等级

  (一)在校学习期间,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达到2门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达到20者,给予黄色预警

  (二)在校学习期间,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达到4门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达到30者,给予红色预警。

  ()四年级第一学期期初,学分平均绩点、外语综合能力等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给予红色预警。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相关人员组成的校级学生学业预警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教学副院长和学工副书记为组长的学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小组,成员由各专业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学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小组内各成员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教务处、学生处负责日常检查督促。

  第七条 学业预警具体流程

  (一)确定名单。每学期期初补考工作结束后周内,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牵头对全院学生获得学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确定需要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

  (二)下达预警通知书。学业预警名单确定后,辅导员班主任要第一时间与被预警学生谈话,了解学生学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建立学业预警及学业帮扶工作档案(附件1),同时向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附件2),告知学生相应的预警等级,被预警学生本人必须在预警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三)告知家长。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以电话或面谈形式告知家长学生在校学业情况,提醒家长配合学校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将谈话内容详细记录在学业预警及学业帮扶工作档案上;对于红色预警的学生,要求学生家长必须到校面谈在预警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如学生家长却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可采用线上视频等方式进行交流,将预警通知书以邮寄等方式进行告知并签字确认。

  (四)汇总存档。每学期初补考工作结束后周内,各学院及时填写《江苏理工学院学业预警学生处理结果汇总表》,经教学副院长和学工副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学工处备案。

 

第三章 学业帮扶工作机制及举措

  第八条 学院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对本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进行学业帮扶小组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对本学院学业帮扶工作进行计划、督查和总结等;小组成员应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多元助力,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学业帮扶服务切实提高学业帮扶效果

  第九条 学院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小组组织人员深度约谈被预警学生,认真分析其学业落后的具体原因,与学生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和措施。

  第十条 充分调动专业教师参与学业帮扶工作的积极性,采取集中课堂辅导和课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学业预警学生进行学习帮扶。涉及公共课程的,可由学业预警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帮助协调相关学院教师开展集中学习辅导。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采取学习经验交流会、朋辈“一对一”学习互助小组等方式,对学业预警学生进行学习帮扶。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业预警及学业帮扶工作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记录或收集学业预警及学业帮扶工作档案和学业帮扶工作过程记录表(附件3);并对学业预警学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对阶段性帮扶效果不理想的学生,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帮扶计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对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进行日常督促检查,并通过随机调取工作档案、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2023年3月30日      

                                                

附件1 学业预警及学业帮扶工作档案.docx

附件2 学业预警通知书.docx

附件3 学业帮扶工作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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